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指導思想,促進我院重大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,更好地為水利水電交通行業科技進步提供科技支撐,特設立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科學技術委員會(以下簡稱院科技委)。 第二條 院科技委是院科技咨詢的議事機構,在院長的領導下,對全院有關科研方面的重大決策和規劃進行咨詢、評議和論證;對院學科發展方向、目標、對策、科研隊伍建設及專業科技人才培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。 第三條 對院各類重大科技項目(含院基金)的立項及項目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進行咨詢論證。 第四條 負責院科技進步獎的評審。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院科技委設名譽主任1名、名譽副主任若干名、顧問若干名;主任1名、副主任若干名、院科技委委員顧問若干名。 第六條 院科技委秘書處為院科技委辦事機構,設在院科研管理處,設秘書長1名,負責處理協調科技委日常事務。 第七條 院科技委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,副主任委員由院長提名,經院長辦公會討論同意后由院長聘任。 第八條 院科技委委員(含顧問委員)應是具有一定專長的科技工作者或科研管理人員,有較扎實的理論基礎、深厚的學術造詣和豐富的實踐經驗,在水利水電交通等行業有公認的業績和聲望。院科技委委員實行聘任制,動態管理,聘任期一般為5年,可以連續聘任。 第九條 院科技委委員包括院內選聘的專家(即院內委員)和外單位聘請的專家(即院外委員)。選聘院科技委委員應考慮有關學科專業分布及年齡結構等因素。 第十條 院科技委院內委員的產生,由院基層單位推薦,本人同意,經院長辦公會討論同意后由院長聘任。 第十一條 院科技委院外委員的產生,由秘書處提名,本人同意,經院長辦公會討論同意后由院長聘任。 第十二條 院內委員一般從在職人員中選聘,但院士、在任部(?。┛萍嘉瘑T、歷任院長、承擔指導博士生任務的 博士生導師可不受年齡限制。 第十三條 院科技委委員(含顧問委員)因身體條件或其他原因不能任職的,可以辭聘或解聘。 第十四條 院科技委委員的增補或解聘由院長提名,院長辦公會討論同意后由院長聘任或解聘;院科技委委員辭聘由本人提出書面意見,經院長批準實施。 第十五條 院科技委可設分委員會,分委員會的設置或撤并由院相關研究所提出建議,經院長辦公會議討論后由院長批準實施。 第十六條 各分委員會可設主任1名,副主任若干名。分科技委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任或解聘,由院長提名,院長辦公會討論同意后由院長聘任或解聘。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十七條 院科技委全體會議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,院科技委委員應按時參加委員會會議;遇重大科技問題,院科技委可隨時召開,也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。 第十八條 科技委每年最少應召開一次全體會議,到會院內委員須達到院內委員總人數2/3以上。通過決議,須獲到會委員的1/2以上人員 同意;在通過重大問題決議時,必須獲得到會委員的2/3以上人員同意。 第十九條 院科技委履行咨詢評議程序:院科技委委員提出建議,科技委討論通過后,經科技委主任審簽由院長辦公會批準實施。 第二十條 院科技委委員應認真學習貫徹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加強對國內外重大科學進展的跟蹤和研究,對委員會指定準備的問題應積極進行調查研究,對重大問題要廣泛聽取意見并從技術、經濟諸方面進行論證,對所討論的問題充分闡明自己的見解,或采用書面通信方式,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??萍嘉瘑T可應邀在院內作學術報告或開展其它學術活動。 第二十一條 院科技委可對院內的重大項目完成情況組織檢查,提出質詢;有權要求院內各有關單位,就審議的問題提供相關信息、資料和報告。 第二十二條 院科技進步獎評審和院基金項目評審程序按院相關管理辦法執行。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科技委分委員會應參照本章程執行。 第二十四條 院科技委秘書處經院長辦公會或科技委主任授權負責解釋。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。
|